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壓力管道安裝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資格認可工作,保障壓力管道安裝質量,根據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從事《規定》適用范圍內壓力管道安裝的單位,必須具有安裝相應類別級別壓力管道的資格(以下簡稱安裝資格),按本實施細則取得《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格式見附件一)。
第三條 安裝資格類別、級別的劃分:
一、長輸管道為GA類,級別劃分為: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長輸管道為GA1級:
(1)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氣體介質,設計壓力P>1.6MPa的管道;
(2)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液體流體介質,輸送距離①≥200km
(3)輸送漿體介質,輸送距離≥50km且管道公稱直徑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長輸管道為GA2級:
(1)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氣體介質,設計壓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圍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圍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為GB類,級別劃分如下:
GB1:燃氣管道;
GB2:熱力管道。
三、工業管道為GC類,級別劃分如下: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管道為GC1級:
(1)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規定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2)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且設計壓力P≥4.0MPa的管道;
(3)輸送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4.0MPa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
(4)輸送流體介質且設計壓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工業管道為GC2級:
(1)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且設計壓力P<4.0MPa的管道;
(2)輸送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4.0MPa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
(3)輸送非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10MPa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
(4)輸送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10MPa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
3.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GC2級管道劃分為GC3級:
(1)輸送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1.0MPa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
(2)輸送非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4.0MPa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
第四條 安裝資格實行分級管理,《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分級頒發,全國有效。GA類、GC1級②安裝資格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申請、組織評審和頒發《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GB類、GC2、GC3級③安裝資格由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受理申請、組織評審和頒發《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
第五條 凡具有GA1級安裝資格的安裝單位,即具備GA2級中相應品種壓力管道的安裝資格;凡具有GC1級安裝資格的安裝單位,即具備GC2、GC3級中相應品種壓力管道的安裝資格;凡具有GC2級安裝資格的安裝單位,即具備GC3級中相應品種壓力管道的安裝資格。
第六條 《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時,持證安裝單位必須按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換證。逾證安裝單位必須按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換證。逾期不申請或換證未予通過的,即失去安裝資格,由原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注銷《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
第七條 持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必須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的壓力管道安裝質量的監督檢驗。
第二章 安裝單位條件
第八條 安裝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2.具有適應壓力管道安裝需要的質量體系;
3.有所申請范圍內壓力管理的安裝業績和安裝能力;
4.通過工程項目證明安裝質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第九條 安裝單位應加強質量管理,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壓力管道安裝質量和安全技術管理的要求,參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選擇適合本單位的質量體系模式。安裝單位的質量管理應由最高管理者領導,并由最高管理者應任命適量的責任人員(責任師)協助管理者代表進行工程項目的質量控制和重點過程的質量控制。安裝單位必須編制質量手冊、質量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表卡、報告等質量體系文件,規定有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明確各項工作的標準。
第十條 安裝單位質量體系應具備足夠的人員資源條件:
管理者代表和責任師等質量體系責任人員的數量和任職資格應達到“安裝單位質量體系責任人員最低條件表”(見附件二)的要求;從事壓力管理安裝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焊工、管工、無損檢測人員、理化人員的最低數量和資格應達到“安裝單位人員資源最低條件表”(見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一條 各級別安裝單位應有適應壓力管道安裝所需要的成型設備、起重設備、焊接設備、檢驗設備等,其設備條件一般應符合“安裝單位必備設備條件表”(見附件四)的要求。
第十二條 安裝不銹鋼及有色金屬壓力管道的寬安裝單位,應有必要的保護設施;安裝非金屬壓力管道的安裝單位,應有符合相應需要的工裝設備。
第十三條 各級別安裝單位應有相應的經濟規模、工作條件和建筑業企業資質。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符合“安裝單位資質要求表”(見附件五)的要求。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十四條 安裝資格審查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評審、批準和發證。
第十五條 申請
1.申請安裝資格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填寫“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六)和“壓力管道安裝單位基本情況表”(格式見附件七)。GA類、GC1級安裝資格的申請單位應將申請資料提交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同時抄送申請單位的主管單位[指國務院主管部門(含國務院直屬的特大型企業),下同]、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和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GB類、GC2、GC3級安裝資格的申請單位應將申請資料提交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同時抄送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2.具有GB類、GC2級安裝資格的安裝單位,如再申請GA類、GC1級安裝資格,應先將申請資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提出意見后,再提交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第十六條 受理
1.機構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料后,根據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應在45日內發出《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八),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或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不同意受理的,也應在4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及其所在地的省級或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2.凡屬下列單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壓力管道安裝資格申請:
(1)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的安裝單位;
(2)學會、協會、咨詢公司等單位;
(3)從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壓力管道安裝質量監督檢驗的檢驗單位;
(4)從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裝注冊和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評審的評審機構;
(5)其他不符合《規定》及本《實施細則》要求的。
3.受理通知書有效期為18個月。由于申請單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審查工作的,受理通知書自行失效。